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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城管综罚[2021]01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青秀区英华路柳沙江北片区41亩安置地块三通一平项目工地的土石方施工单位,于2021年11月16日9时30分许雇佣桂AM3185、桂AN5675等施工车辆运输80立方米建筑垃圾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排放至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图旭砖厂。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2021年12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综执告字[2021]00169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2021年12月24日你(单位)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根据《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参照《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南综执规【2021】1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轻微,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7
    决定机关 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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