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环执罚字〔2021〕1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在事先未取得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夜间建筑施工许可申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4月16日22时后,使用混凝土泵车、混凝土运输车等机械设备,对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19号的中国—东盟影视演艺中心项目一期工程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污染扰民。该行为属于再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现场照片3份;(三)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七)授权委托书1份;(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九)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十)混凝土发货单复印件2份;(十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执罚字〔2021〕21号)复印件1份;(十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执罚字〔2020〕69号)复印件1份;(十三)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工单6份。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3 |
决定机关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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