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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联炬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56616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民终19024号
    案号 (2019)粤0111执6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8
    发布日期 2019-05-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联炬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支付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8272892.77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联炬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支付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5年8月1日起以10217121.57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5年8月5日,自2015年8月6日起以9717121.57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5年10月12日,自2015年10月13日起以9604041.97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5年12月6日,自2015年12月7日起以9513321.97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5年12月13日,2015年12月14日以9479424.37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015年12月15日以9239244.37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5年12月16日起以9158604.37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6年1月10日,2016年1月11日以9126348.37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6年1月12日起以9050748.37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6年3月7日,自2016年3月8日起以8996988.37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6年3月22日,2016年3月23日以8976708.37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6年3月24日起以8954868.37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6年4月4日,2016年4月5日以5929908.37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6年4月6日起以5903028.37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6年5月11日,自2016年5月12日起以5876148.37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6年5月15日,自2016年5月16日起以5865396.37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联炬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支付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合同外增补工程款违约金,以2407496.4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联炬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支付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消防款80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以8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付至2017年6月22日;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联炬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返还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0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联炬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91309.95元,负担保全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由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750.05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0元,由上诉人广州联炬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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