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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蔡县塔桥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姬红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72217****895E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728民初1888号
    案号 (2020)豫1728执恢1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蔡县塔桥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姬红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唐顺国清偿借款本金2,386,498元及利息(2017年1月12日以前的利息为825,728元;2017年1月12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付)。 二、驳回原告唐顺国要求被告赵勇敢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唐顺国要求被告上蔡县永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24元,由原告唐顺国负担5,024元,被告上蔡县塔桥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姬红运负担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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