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城市监处字〔202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85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08 |
决定机关 | 城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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