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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城市监处字〔202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8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8
    决定机关 城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