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中航京科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38786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13民初14424号 |
案号 | (2019)京0113执78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19-11-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中航京科创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瑞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尾款四千一百四十九万七千九百六十元,于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前支付一千万元,余款三千一百四十九万七千九百六十元,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前付清; 二、被告北京中航京科创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瑞赛科技有限公司利息,利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以四千一百四十九万七千九百六十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计算至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四点三五计算;第二部分以四千一百四十九万七千九百六十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点三五计算;第三部分以三千一百四十九万七千九百六十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起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点三五计算,前述利息均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前付清; 三、被告北京中航京科创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支付的款项扣减顺序为先行扣减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前应支付的一千万元合同尾款,再行扣减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前应支付的三部分利息,最后扣减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前应支付的合同尾款三千一百四十九万七千九百六十元; 四、被告北京中航京科创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瑞赛科技有限公司保险费七万五千七百一十二元、律师费四十万元,均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前付清; 五、就前述合同尾款四千一百四十九万七千九百六十元,若被告北京中航京科创业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则被告北京中航京科创业科技有限公司除需向原告北京瑞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前述利息外,还应另行向原告北京瑞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罚息,罚息的计算标准为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点三五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二点七计算; 六、案件受理费十三万九千二百元、保全费五千元均由被告北京中航京科创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前直付于原告北京瑞赛科技有限公司; 七、被告北京中航京科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前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将名称变更为北京京科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八、自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被告涂志英因产权交易合同而对原告北京瑞赛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的所有债务转移至被告北京中航京科创业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北京中航京科创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按本调解协议向原告北京瑞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偿,原告北京瑞赛科技有限公司不再就产权交易合同向被告涂志英主张任何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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