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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凯吉悦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阙松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99587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1民初24105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52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1
    发布日期 2018-01-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凯吉悦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惠阳华隆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57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15年8月未付货款28095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1日起算;以2015年9月未付货款54136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1日起算;以2015年10月未付货款49680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1日起算;以2015年11月未付货款44640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1日起算;以2015年12月未付货款46380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1日起算;以2015年1月未付货款38335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1日起算;以2016年2月未付货款15210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1日起算;以2016年3月未付货款28005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日起算;以2016年4月未付货款1260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1日起算;上述款项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惠州市惠阳华隆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55.56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225.56元(该款原告惠州市惠阳华隆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凯吉悦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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