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杭)应急罚危矿[2019] 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美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危化与矿山安全监管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危矿[2019]6号被处罚单位:浙江美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萧山区瓜沥镇凤升村委会萧山区瓜沥镇凤升村负责人:沈茶花职务:邮编:311000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7月18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氨分解制氢设备上方的电灯,以及液氨罐房间顶部电灯不防爆,你单位的行为涉嫌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法律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06 |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危化与矿山安全监管处 |
| 法定代表人 | 沈茶花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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