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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曙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0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宁波市东盟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当事人宁波市东盟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述一处建筑物无法采取改正措施部分,建筑面积共计513.4平方米;2.责令当事人宁波市东盟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部分的规划审批手续(建筑面积5169.78平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37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9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梅海滨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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