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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聚源石膏建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98376****334F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7915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2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7
    发布日期 2019-09-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洛斐尔建材(沈阳)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签订的《授信业务总合同》;二、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洛斐尔建材(沈阳)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三、被告洛斐尔建材(沈阳)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6月7日,拖欠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50439.38元,自2018年6月8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四、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就本判决第三项对被告洛斐尔建材(沈阳)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编号:商标质字[2017]第51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洛斐尔建材河北有限公司、江苏美多尼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聚源石膏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洛斐尔建材江苏有限公司、容劲光、田新就本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就本判决第三项对被告容劲光、田新抵押的房产(他项权利证书编号:沈房他证中心字第1604965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洛斐尔建材(沈阳)集团有限公司、洛斐尔建材河北有限公司、江苏美多尼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聚源石膏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洛斐尔建材江苏有限公司、容劲光、田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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