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松卫公罚〔2020〕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安排一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合议,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松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电子缴款分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账号:3305016976350831001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或景宁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8
    决定机关 松阳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