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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温医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2H0F9K-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3民终4003号
    案号 (2021)浙0381执91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24
    发布日期 2021-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浙江温医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店面门头、店内装潢中使用“温医”字样的行为; 三、被告浙江温医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温医” 字样; 四、被告浙江温医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赔偿原告温州医科大学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0000 元; 五、被告浙江温医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温州晚报》刊登声明(刊登声明的版面及内容需经本院审定)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温州晚报》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浙江温医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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