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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春市安越合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艳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6785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902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902执15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8
    发布日期 2016-12-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周艳军、李周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九花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宜春市安越合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被告周艳军、李周翔、宜春市安越合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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