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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政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693290302J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6民初10648号
    案号 (2017)京0106执67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1
    发布日期 2017-11-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原告瑞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一百一十二万元及利息,具体偿还方式为: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十二万元及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支付十二万元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三十万元及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支付三十万元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七十万元及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支付七十万元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中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原告瑞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六万七千二百元; 三、若被告中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方式履行,则全部债务提前到期,原告瑞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就上述全部债务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中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须向原告瑞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起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已经支付的利息予以扣除); 四、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六十五元,由被告中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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