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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政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2903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津高民二初字第0065号
    案号 (2016)津01执2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6
    发布日期 2017-1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贷款人民币100000000元及自贷款合同签订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的利息,并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支付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罚息利率计算)。 二、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给付律师费100000万元。 三、中太恒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李文健、中太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执行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案件受理费534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168039元由各被执行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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