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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松公(西)行罚决字[2021]001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2月04日,西屏派出所在日常检查发现松阳县天元*家酒店有限公司未将住宿旅客王*、毛*、鲍*、王**、刘*、杨*、高*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因松阳县天元*家酒店有限公司未将住宿旅客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未将住宿旅客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应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松阳县天元唯家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行松阳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松阳县公安局西屏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