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包头双马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204MA****BJ5K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670号 |
| 案号 | (2020)津0116执1184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包头双马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91,800元及留购价款100元。二、被告包头双马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第一部分:分别以第14期租金中的15,600元及第15期租金28,9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4月1日、2020年5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第二部分:以全部加速到期租金147,300元(第16-23期)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三、被告常州英耐尔电子有限公司、张云峰、徐惠新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代偿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包头双马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3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包头双马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英耐尔电子有限公司、张云峰、徐惠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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