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海综执〔2020〕罚决字第05-01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2020年12月08日上午,当事人海宁宏远经编有限公司在海宁市丁桥镇凤凰路56号,将其他垃圾(烟蒂等)与其他垃圾(烟灰等)混合投放在易腐垃圾垃圾桶内。执法人员开具发放《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嘉海综执〔2020〕责改通字第05-018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0日17时改正违法行为。2020年12月11日14时13分,执法人员对海宁宏远经编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将其他垃圾(快餐盒等)与易腐垃圾(剩菜等)混合投放在易腐垃圾垃圾桶内,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第一次发现被查处。另查明,当事人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海宁宏远经编有限公司,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构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48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限海宁宏远经编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15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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