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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海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陶燕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0131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79-48
    案号 (2015)深南法执字第004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30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已扣划31835.53元
    未履行 剩余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深圳市中亚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390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潢川粤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盐城海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河南中川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李胤池、李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盐城海鹏食品有限公司以其担保物价值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深圳市中亚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661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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