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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71900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402民初254号
    案号 (2019)苏0402执恢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7
    发布日期 2019-0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常州国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常州国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17800元。 三、常州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秦建伟、张玉英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则依法取得追偿权。 四、常州钟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的保证责任与其在(2016)苏0402民初255号案件中的保证责任,两者相加不超过2200万元]。若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则依法取得追偿权。 五、如常州国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则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就常州国旅旅行社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莱蒙都会商业街6-129号的房屋(常房权证字第00244395号)和土地使用权(常国用2008第0252692号)以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上述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江苏建邦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常州佳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春秋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常州金鹰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常州中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对剩余不足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取得追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25元,减半收取2416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62.5元,由常州国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钟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秦建伟、张玉英、江苏建邦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常州佳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春秋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常州金鹰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常州中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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