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盱文罚字﹝2018﹞第3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壹仟元人民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08 |
| 决定机关 | 盱眙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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