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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盱文罚字﹝2018﹞第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壹仟元人民币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08
    决定机关 盱眙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