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建银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7941480-8
    执行依据文号 (2000)深中法经一初字第37号
    案号 (2019)粤03执恢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2
    发布日期 2020-06-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一深圳市国丰投资发展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南山支行偿付信用证垫款1603800美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从垫款次日计至本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在被告一深圳市国丰投资发展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二深圳市建银实业有限公司应在其提供的抵押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1151美元,由深圳市国丰投资发展公司承担(该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一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