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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市丰润区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鸿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82058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08民初1221号
    案号 (2018)冀02执109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1
    发布日期 2018-06-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连文借款144万元,并以48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陈连文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96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陈连文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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