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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市丰润区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鸿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82058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208民初4465号
    案号 (2018)冀02执8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8
    发布日期 2018-06-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飞货款44458.3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本金44458.36元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1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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