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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市丰润区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鸿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022100****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丰民初字第4461号
    案号 (2017)冀02执69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3
    发布日期 2017-07-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5825780.61元,并自2015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其他不予支持。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45元,原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83元,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68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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