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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渝中市监处字(2021)1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1年4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使用的,位于渝中区南纪门街道白象街,设备代码为31105001032017035492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将电梯层门三角钥匙放置于办公区档案室内的一档案柜内,放置该三角钥匙的档案柜未上锁。存放电梯层门三角钥匙的档案柜的钥匙,与该档案室内其它档案柜钥匙成串整体放置于该档案室内另一档案柜内。该档案室大门钥匙由档案员桂芳保管,未见桂芳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证。 检查中,电梯安全管理人员高宇及档案员桂芳均承认,档案员桂芳有条件私自取得电梯层门三角钥匙。 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中)市监特令〔2021〕第023号)。 经查,放置电梯层门钥匙的柜门钥匙,未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高宇专人保管,亦未由其他电梯作业人员保管。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8
    决定机关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