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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渝市监处字(2021)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奥园十期小区一般工商业户用电由当事人转供,其用电类型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应当执行政府定价。当事人向一般工商业户收取电费时,用抄表电量乘以自定电价(由成本电价、服务费单价、损耗单价三部分组成)来计算一般工商业户应缴电费金额。本机关对当事人2018年4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转供电收费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将电费服务费、电费损耗费等费用纳入电费的方式,提高了奥园十期小区一般工商业户的电费单价,导致了收取一般工商业户的电费大于缴纳给电力公司电费的后果。 查明,2018年4月至2020年8月,当事人实际收到一般工商业户工商业电费金额3,509,790.05元。此期间,当事人实缴给电力公司电费中应由一般工商业户承担的电费金额共计2,808,799.56元,多收了电费700,990.49元。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消除影响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1
    决定机关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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