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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研精粹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78****125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01民初2833号
    案号 (2020)沪0101执85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9
    发布日期 2021-06-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华研精粹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余博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共计人民币5,137,500元; 二、被告江苏华研精粹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相龙诚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共计人民币1,712,500元; 三、被告江苏华研精粹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新余博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利息(以人民币5,137,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 四、被告江苏华研精粹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相龙诚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利息(以人民币1,712,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 五、被告华研精粹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被告张捷平对上述一至四项中被告江苏华研精粹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华研精粹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被告张捷平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华研精粹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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