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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共青城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40555****730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6民初21122号
    案号 (2019)粤0306执79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4
    发布日期 2019-09-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共青城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贺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45,219.4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7,260.9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保全费人民币1,282元,均由被告共青城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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