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岱市监处字〔2021〕2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且使用的2台起重机已检验合格,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50000元的从轻处罚。对当事人出租未经检验的起重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出租的4台起重机现已检验合格,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出租的上述4台起重机作不予没收的减轻处罚,并作罚款50000元的从轻处罚。上述二项合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100000元的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10 |
决定机关 |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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