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格地木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88249****622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102民初7856号 |
案号 | (2019)鲁1102执26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日期 | 2019-11-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青岛兖煤东启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昌华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 二、被告山东昌华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兖煤东启能源有限公司货款12 654 908.38元; 三、被告山东昌华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兖煤东启能源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2 654 908.3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算); 四、被告山东乐得仕软木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山东昌华煤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马道昌、被告王宏对上述判决第二项中的货款本金12 654 9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山东昌华煤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原告青岛兖煤东启能源有限公司对兖工商抵登字(2017)0005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的抵押财产在债权本金5 5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对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 534元,保全费5 000元,均由被告山东昌华煤业有限公司、山东乐得仕软木科技有限公司、马道昌、王宏共同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