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鄞(消)行罚决字〔2020〕013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江东现代家园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你单位经营的(位于江东区中兴南路45号)现代板材地板城扩建部分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之规定,该违法行为符合严重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宁波市江东现代家园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江东区中兴南路45号的现代板材地板城扩建部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宁波市江东现代家园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江东区中兴南路45号的现代板材地板城扩建部分停产停业,并在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0月12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2 |
决定机关 |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施亚飞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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