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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睿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310467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03民初474号
    案号 (2018)苏0303执6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26
    发布日期 2018-03-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洪鹏、江苏睿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林娟返还就业安置金5万元,并以5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8月31日起支付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洪鹏、江苏睿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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