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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公(澄)行罚决字[2019]512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新昌县增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6月25日上午,澄潭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检查时,发现新昌县增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报送信息一人张某。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7
    决定机关 新昌县公安局澄潭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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