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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营口红旗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80012****580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804民初5110号
    案号 (2021)辽0804执4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3-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营口红旗线缆有限公司、孟军、冷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洋、张倩借款本金45万及利息(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的基数按照60万元计算,2016年8月16日起至三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基数按照45万元计算,利率均按照2020年9月1日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营口红旗线缆有限公司、孟军、冷冬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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