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市督局市管罚处字〔2018〕318052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发布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禁止用语的广告的行为处: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行为处: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8-29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方苏益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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