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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50073****342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02民初245号
    案号 (2020)豫1502执25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刘双印预约保留金60000及其利息(从2018年6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预约保证金收益16200元及利息(从2018年6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信阳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款中确定的债务中应退还的预约保留金60000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信阳茶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款中确定的债务中应退还的预约保证金收益162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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