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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24633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4执5号
    案号 (2019)京04执恢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5
    发布日期 2019-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余额一亿九千六百三十八万三千一百七十二元二角六分、相应利息一千八百一十九万七千八百六十八元三角二分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截至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日止,罚息二百五十三万六千五百八十四元五角四分,复利四十六万二千六百九十二元二角;自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不含),复利以欠付的利息一千八百一十九万七千八百六十八元三角二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七点二五的标准计算;罚息分别以本金一千六百九十八万三千一百七十二元二角六分和本金一亿七千九百四十万元为基数,分别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和年利率百分之十七点二五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三千九百二十七万六千六百三十四元四角五分; 三、被告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损失十万元; 四、原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信阳弘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信阳弘昌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范围内对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应的股权数额以出质登记为准); 五、被告信阳弘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信阳弘昌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赔偿原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一百五十万元; 六、原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向信阳下属八县、上天梯管理区以及信阳工业城、平桥区五里工业园的部分区域范围内服务用户收取的自二O一四年六月十二日至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管道燃气销售价款在《收费权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范围内按照质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优先受偿; 七、被告陈四强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被告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被告陈四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九、驳回原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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