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袁汉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24633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05民初25832号 |
案号 | (2018)豫0182执25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26 |
发布日期 | 2018-11-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455281.66元、罚息452908.33元、复利16506.35元(暂计至2016年8月1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日); 二、被告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阚贵前、陈四强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对被告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巧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对被告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应以其与被告阚贵前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被告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阚贵前、陈四强、郭巧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42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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