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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汉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24633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502民初4049号
    案号 (2018)豫1502执3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0
    发布日期 2018-07-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1169118.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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