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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盾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54402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291民初3号
    案号 (2021)冀02执恢17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盾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北京奥科瑞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84244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82元,减半收取10691元,由唐山盾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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