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范兴才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66596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2民初10970号 |
案号 | (2018)苏0282执6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24 |
发布日期 | 2018-03-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康威迪公司支付189152.8元。 如原亚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60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084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亚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康威迪公司垫付,原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康威迪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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