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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兴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66596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2民初10970号
    案号 (2018)苏0282执6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4
    发布日期 2018-03-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康威迪公司支付189152.8元。 如原亚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60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084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亚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康威迪公司垫付,原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康威迪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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