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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兴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66596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1民初13901号
    案号 (2018)苏0281执2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0
    发布日期 2018-0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范兴才结欠何晓龙、巫春红借款499642.08元及该款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范秋燕、范雁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继承范兴才遗产的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归还责任。 二、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何晓龙、巫春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00(何晓龙、巫春红已预交),由何晓龙、巫春红负担8800元,由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109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何晓龙、巫春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接下页)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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