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范兴才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66596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1民初13901号 |
案号 | (2018)苏0281执2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0 |
发布日期 | 2018-01-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范兴才结欠何晓龙、巫春红借款499642.08元及该款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范秋燕、范雁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继承范兴才遗产的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归还责任。 二、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何晓龙、巫春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00(何晓龙、巫春红已预交),由何晓龙、巫春红负担8800元,由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109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何晓龙、巫春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接下页) (此页无正文)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