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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兴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66596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1民初13648号
    案号 (2017)苏0281执32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8
    发布日期 2017-07-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344400元及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再上浮3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97800元。 三、江阴市泽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文清、朱斌、范雁铭对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00元(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市泽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文清、朱斌、范雁铭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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