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3157****096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31民初2940号 |
案号 | (2021)苏0831执4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卡森新2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400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由被告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分五期给付(收款单位:江苏卡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收款账号:1115927109300003210):1.2019年12月15日前给付5000元及利息;2.2020年1月15日前给付5000元及利息;3.2020年2月15日前给付5000元及利息;4.2020年3月15日前给付5000元及利息;5.2020年4月15日前给付1400元及利息;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被告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给付上述货款及利息,则原告江苏卡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尚未给付的货款及利息(以被告尚未给付的货款数额为本金,从2019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被告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于2020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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