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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3157****096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31民初3413号
    案号 (2020)苏0831执11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珠海市恒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37040元及逾期给付利息(以53704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70元,减半收取4585元,由被告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9257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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