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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3157****096A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831民初332号
    案号 (2021)苏0831执8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被告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湖宏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住宿费77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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