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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2116****969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103民初6135号
    案号 (2020)鲁0103执25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欠款本金19869772.66元; 二、被告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19年6月20日的欠款利息4483870.85元;嗣后利息以欠款本金19869772.6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约定计算; 三、被告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代理费24000元; 四、被告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张里庆、高春兰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6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张里庆、高春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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