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瓮〕应急罚决〔2019〕第〔非煤-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贵州省瓮安磷矿Ⅰ号平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款“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第六款“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六款规定,决定给与贵州省瓮安磷矿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19 |
决定机关 | 瓮安县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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