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520008****53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511民初3543号 |
案号 | (2019)粤0511执12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410197601394】。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ニ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ー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ー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杭州斯奇则化工有限公司原料款4032865.8元和利息1800000元。二、被告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杭州斯奇则化工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欠款数额4032865.8元以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ニ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928元,由被告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受理费原告已向法院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行付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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